你是不是也有这种情况:人在内地,香港有一家公司,客户一直往里面打钱。每年也给秘书公司交钱,让签字就签字,让交材料就交材料,最后拿到一份英文审计报告,就觉得这一年算办完了。
可公司账户里的钱越来越多,你心里反而越来越没底。为什么别人交税,我这家公司几年都没交?我和员工都在内地干活,香港只有一个注册地址,这到底行不行?还有,这些钱以后要拿出来自己用,怎么拿?
这些问题,光有一句“我每年都找人做账”,说明不了什么。咱们得顺着业务往下看:钱是谁挣的,在哪里挣的,账怎么记的,税怎么报的,最后又是怎么到老板手里的。下面的金额和经营情况都是帮助理解的假设例子,不能只凭其中一个细节,就给一家公司的税务情况定性。
咱先看,你每年交给秘书公司的钱,到底办了哪些事。
很多人把年审、做账、审计、报税混成一件事,觉得反正都交给同一家机构了,对方肯定全给办了。但你付的钱包含哪些服务,实际又完成了哪些,得拿文件核对。
举个例子,对方替你续了商业登记、交了周年申报表,公司登记方面的手续可能完成了。但这不能证明财务报表已经做好,更不能证明利得税报税表已经提交。香港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,通常按公司成立周年日计算期限,跟会计年结和报税是不同的事。

做账,是把公司的交易整理成账簿和报表;审计,是审计师取得证据后,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;报税,则要按税务规则计算、申报应税利润。
举个例子,你公司花钱买了一台设备,会计上怎么记,计算税款时怎么处理,需要按各自规则来。不能认为钱已经花出去,银行流水也有,就一定可以全部作为当年的扣税费用。
所以,别只问“今年办完了吗”,你可以直接要完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、已提交的报税表、税务计算表、提交记录,以及税务局发来的评税通知和问询信。还在办理的,就问清楚卡在哪一步,剩下什么没做。
拿到审计报告之后,先看审计师给了什么意见。
常见的有四类:无保留意见、保留意见、否定意见、无法表示意见。这里没有“否定保留意见”这个单独的类别。
听着挺绕,其实就抓住两件事:审计师是已经发现报表有错,还是材料不够,没办法判断?这个问题影响的是局部,还是整份报表的重要部分都受影响?
| 审计意见 | 你可以这样理解 |
|---|---|
| 无保留意见 | 证据足够,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 |
| 保留意见 | 存在重大问题,或者部分证据不足,但影响不广泛 |
| 否定意见 | 有证据确认,报表存在重大且广泛的错报 |
| 无法表示意见 | 关键证据不足,潜在影响重大且广泛,无法形成整体意见 |
先说无保留意见。举个例子,你公司一年收入800万港元,采购及其他费用600万港元。相关合同、交付记录、银行流水,以及客户欠你多少钱、你欠供应商多少钱,都能核实,重要的会计处理也符合要求。审计师取得充分、适当的证据后,认为报表整体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,就可能出具无保留意见。
但你不能拿着这份报告就说:“审计师都确认了,以后肯定没有税务问题。”财务报表审计提供的是合理保证,不是对每一笔交易绝对无误的担保,更不是税务局对全部申报内容作出的确认。
再说保留意见。假如你公司其他账目基本都能核实,就是年底有一批存货,盘点记录没有,相关资料也不完整,审计师通过其他办法仍然核实不了。如果这件事影响重大,但影响范围不广泛,就可能形成保留意见。
还有一种情况,审计师已经发现了错误。举个例子,一个客户长期欠款,而且已经有明显收不回来的迹象,公司却拒绝作必要的减值处理。如果影响重大但不广泛,也可能形成保留意见。
所以,你拿到保留意见,先别急着说公司完了,也别觉得无所谓。要看保留的到底是什么,影响哪些数字,怎么解决。材料缺失、会计处理错误,需要采取的措施并不一样。
否定意见就不同了。举个例子,公司把大量没有完成的交易记成收入,又把已经没有价值的资产按高额继续列在账上。审计师核实以后,确认收入、利润、资产等重要部分都严重失真,公司又拒绝调整,就可能出具否定意见。
这种情况下,审计师已经有证据确认报表存在重大且广泛的问题,不能理解成“补几张单据就好了”。
无法表示意见,又是另一回事。假如你只交了一张自己做的收支表,大部分合同、银行账户记录、采购资料都没有,也没办法通过其他程序取得足够证据。收入核实不了,成本核实不了,资产和负债也有大面积缺口,审计师就可能无法对整份报表发表意见。
它不等于已经认定所有交易都是假的,而是证据不足到无法作出判断。
这些例子只是帮助你理解,具体还要结合金额、事项性质和影响范围判断。不是缺一张单据就必然保留,也不存在缺多少张材料就一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固定标准。
还有,报告里有“强调事项”,也不一定是保留意见。举个例子,公司有一项重要诉讼,报表已经恰当披露,审计师特别提醒你关注,并不必然改变审计意见。你得看完整内容,不能只看到一个词就下结论。
再往下看,公司的成本究竟是不是真实、合理。
有些老板觉得,我这笔钱确实付出去了,银行流水也能查,那为什么不能记成本?
举个例子,你给一家咨询公司付了100万港元,合同写着“海外市场服务”。那对方具体做了什么?谁做的?交付了哪些东西?为什么值100万?如果这些都说不清,只剩一张发票、一份笼统合同和一笔转账,证明材料就可能不够。
转账能证明钱出去了,但不能单独证明服务真实发生,也不能单独证明这笔钱应当由香港公司承担。
再举个例子,你带家人出去旅游,机票、酒店都刷公司账户,回来记成商务差旅。如果实际上跟业务没有关系,不能因为公司付了钱,就变成可扣税的经营支出。香港利得税对费用扣除有业务关联要求,私人开支不能随意混进去。
反过来,也不能说只要付给个人,就一定不允许扣除。假如确实委托个人完成了一项真实服务,就要结合服务内容、凭证和相关税务要求来判断。
所以,收入高、成本高、利润低,本身不说明有问题。做贸易,营业额上千万,净利润可能并不多。关键是你的成本能不能解释清楚,账、合同、实际交付和资金记录能不能对得上。
那为什么有的香港公司几年都没有交税?得先弄清楚是哪种情况。
一种是确实没有应评税利润。举个例子,公司收入300万港元,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超过收入,经过税务调整后仍然亏损,可能没有当期利得税。但不代表不用申报、不用保存资料。
一种是账上有利润,但主张利润来源于香港以外。这涉及通常所说的离岸利润申索。
还有一种,申报交上去了,相关年度还在处理或者问询阶段。暂时没有缴税通知,不等于税务局已经确认以后都不用交。
再有一种,就是实际经营了、收入也收了,却没有完成应有的申报,或者申报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。
举个例子,两家公司账户里都有500万港元,也都没有实际交过税。一家能拿出完整申报资料,讲清楚每年的税务处理;另一家连报税表都拿不出来,只说中介告诉他不用管。这两家公司,能是一回事吗?
离岸利润到底怎么理解?你先问自己:为了挣到这笔钱,具体做了什么,这些事在哪里完成?
香港通常按地域来源原则征收利得税。利润来自哪里,要结合产生利润的实际经营活动判断。客户在海外、货款打到香港银行,或者合同写着香港公司,都不能单独决定结果。

举个例子,你做贸易,内地工厂直接发货给美国客户,货物根本没到香港。你可能觉得,这肯定是离岸利润了吧?
还要继续看。采购和销售合同怎么磋商、怎么订立、怎么执行,关键工作由谁完成、在哪里完成,都得核实。不能只看货物路线,也不能只看合同最后一页在哪里签字。
再举个例子,你给美国客户开发软件,合同由香港公司签,钱也收进香港账户,但开发、测试、客户支持都由内地团队完成。判断服务利润来源时,就不能把实际提供服务的地点忽略掉。
所以,离岸利润处理需要业务事实和证据支持。邮件、订单、合同磋商记录、工作记录、交付材料,都可能有用。不能今年填了“离岸”,以后每年就原样复制。
如果公司收的是境外股息、利息、出售资产的收益等,还可能需要另外分析。举个例子,香港公司属于相关跨国企业集团,收到境外子公司的股息,就要检查是否落入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,以及是否符合对应的豁免条件,不能直接照搬贸易业务的结论。
接下来这个问题,你一定得想明白:如果业务都在内地做,内地这边有没有税务义务?
先看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。
你在香港注册了公司,不代表税务上只需要考虑香港。内地规则还会看,究竟在哪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、人员、账务、财产实施实质性、全面的管理和控制。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,就可能涉及内地居民企业的认定。

举个例子,客户接不接,你在深圳决定;价格怎么定,深圳团队决定;员工怎么招、钱往哪里付、利润怎么用,也都在深圳决定。香港只有一个收信地址,没有实际参与管理的人。这种情况,就需要认真评估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到底在哪里。
再换个情况,你虽然住在内地,但香港确实有实际管理团队,经营、财务、人事等重大决策在那里作出,也有真实的履职记录。那就不能只因为老板人在内地,直接认定公司一定是内地居民企业。
所以,租个香港工位、补几份会议纪要,不会自动解决问题。你得看那里实际上有没有开展相应的管理活动。
如果最终被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,原则上会涉及境内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义务。25%是法定基本税率,但具体税款还要核算应纳税所得额、适用政策和境外税额抵免,不能直接拿公司流水乘以25%。
举个简化例子,最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,适用25%税率,暂不考虑其他因素,计算出的税额就是25万元。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境外已缴所得税,还要进一步判断抵免。不能简单把香港税率和内地税率直接加起来。
退一步讲,就算公司整体没有被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,也不代表内地经营活动可以不管。
这里还涉及经营场所和常设机构的问题。
举个例子,公司管理层确实在香港,但长期在深圳使用固定办公室,由深圳团队持续完成核心业务。这时,深圳这部分经营活动,仍然可能产生需要单独分析的纳税义务。
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时,要结合固定营业场所、代理活动、提供劳务等不同规则判断。不能认为“香港没有办公室,就一定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”,也不能把一个天数标准套在所有情况上。
再举个例子,你的香港公司只是向一家独立经营的内地工厂买货。工厂有员工、有厂房,并不因此自动成了你的常设机构。双方究竟是什么关系,相关场所是否供你的公司使用,人员是不是代表你的公司开展业务,都需要继续核实。
即使构成常设机构,也需要确定应归属于它的利润,并不是把香港公司的全部全球流水都拿来征税。
如果你内地和香港各有一家公司,还得看两家公司之间怎么分钱。
举个例子,内地公司负责研发、采购、质量控制和售后,香港公司负责对外签约销售。内地公司成本900万元,只向香港公司收905万元;香港公司再以1200万元卖给客户。
这时就得解释:为什么内地只赚5万元,香港留下295万元?这样的利润分配,有什么业务依据?
不能只说两家公司都是自己的,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价。关联交易要考虑各自承担的职能、使用的资产和承受的风险,符合独立交易原则。
当然,上面这组数字本身也不能证明一定有问题。假如香港公司确实掌握重要客户资源,承担库存、坏账等风险,并投入了关键资产,就需要一起分析。
你真正需要准备的,是为什么这样定价的依据,而不只是一份双方盖过章的内部合同。
钱留在香港,内地怎么会知道?这里就得把CRS讲清楚。
CRS通常叫共同申报准则。它解决的是金融账户信息怎样识别、申报和交换的问题。符合申报条件时,香港金融机构把相关账户信息报给香港税务局,再按适用安排交换给有关税收管辖区。中国内地就在香港的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里。
但你不能一听CRS,就理解成“只要内地人开了香港公司,全部账户就一定按个人账户报回内地”。公司账户,要先看账户持有人是谁、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是什么,以及它属于哪种实体。
举个例子,你个人长期在内地生活,是内地税收居民,持有一家香港公司。银行开的是公司账户。银行需要判断公司的身份和分类;如果公司属于被动非金融实体,还要进一步识别背后的控制人。香港文件也常把它叫“被动非财务实体”,把控制人叫“控权人”。名称有区别,咱们讨论的是同一类识别问题。
什么叫主动、被动?你可以先用做生意和持有资产来理解,但最后不能只靠这个直觉分类。对于常见的收入和资产测试,主动非金融实体需要同时满足:相关期间被动收入占总收入少于50%,产生被动收入或者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占比也少于50%。另外还有其他符合主动分类的情形,这两个比例不是适用于所有实体的唯一标准。
举个例子,一家公司确实开展商品贸易,主要收入来自销售,相关资产主要用于经营,按适用规则计算后两个比例都符合条件,就可能属于主动非金融实体。另一家公司已经基本不做业务,主要持有金融投资、收利息和股息,就需要认真评估被动分类。但如果它本身符合金融机构、投资实体的定义,又要走相应的判断路径,不能一概认作被动非金融实体。
你可能接着问:那我只要属于主动,就不用报告了?也不能这么理解。主动非金融实体通常不按被动实体的那套规则穿透报告控制人,但公司本身如果是申报对象,账户仍可能需要申报。“主动”不是整个账户都不用报告的通行证。
再举个例子,一家仅为香港税收居民的被动非金融实体,在香港银行开了账户,背后的控制人是内地税收居民。即使账户名字写的是公司,也仍可能因为控制人的身份成为需要申报的账户。隔了一家公司,并不代表自然人的身份一定不会出现在相关申报中。
CRS交换的也不是你每笔交易的实时监控画面。相关信息通常包括身份及税收居民资料、账户号码、年末余额或价值,并按账户类型涉及利息、股息、某些其他收入或出售金融资产的总收入等。具体申报字段取决于账户类别,不能把“证券出售总收入”直接当成炒股净利润,更不能把它理解成所有公司的营业流水都逐笔自动交换。
举个例子,公司年底账户有500万元,其中有客户预付款和股东借款。账户余额被报告了,并不意味着这500万元全部变成股东当年的个人应税收入。税务上还得查它们是什么钱、属于谁、在哪一年取得、是否已经作过相应申报。CRS提供的是信息,税款需要另按适用规则计算。
银行让你填税收居民自我证明时,也别凭感觉勾选。假如公司原来主要做贸易,后来业务停了,资产主要变成投资,相关分类就可能需要重新评估;个人或者公司的税收居民情况变化,也需要按要求更新。有没有香港身份证、注册地址写在哪里,不能单独替代这项判断。
所以,CRS与CFC要分开理解:前者关注账户信息如何被识别和交换,后者关注符合条件时,境外公司留存利润如何涉及股东层面的纳税调整。被CRS报告不等于必然触发CFC;没有收到CRS相关提醒,也不意味着原本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存在。
那我暂时不分红,钱一直放在香港公司,是不是就没事?
公司赚的钱,不当然等于股东当期已经取得的个人收入。但利润长期不分配,也要看具体原因,这就涉及CFC,也就是受控外国企业相关反避税规则。
这类分析会关注控制关系、实际税负,以及不分配利润是否存在合理经营需要。股东是内地居民企业还是居民个人,适用的条款也有区别。

举个例子,公司积累了800万元利润,下一年要支付采购款、扩大仓储,已经有订单、预算和具体资金安排。钱为什么留下来,是有事实可以解释的。
再举个例子,公司长期处于低实际税负状态,多年积累大量利润,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营安排,也解释不清为什么一直不分配,而且由内地税收居民控制。这种情况,就更需要评估反避税风险。
但你不能听到“香港没交税”“几年没分红”,就直接判断一定要补税。也不存在放满三年或者五年就自动触发的统一结论。
这里尤其别混淆:利润来源在哪里、公司属于哪里的税收居民、股东是否涉及CFC,是三个不同问题。申请香港离岸利润处理,不等于自己承认公司是内地税务居民,更不等于自动触发CFC。同一所得涉及不同规则时,还要核对所得归属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处理,不能把各种税额机械相加。
同样是你控制的香港公司,个人持股和内地公司持股,不能按同一套数字直接算。
举个例子,你本人直接持有香港公司100%的股份,且属于内地居民个人。需要考虑的,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等规则:是否符合控制、实际税负明显偏低、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应归属于你的利润等条件。不能只因账户里有留存利润,就把全部余额乘以20%让你补税。
如果换成你的内地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100%的股份,分析就转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及相关规定。条件成立时,要处理的是应归属于内地居民企业的利润,不能直接把这笔利润当成老板个人的分红。
图里讲的控制比例,以及低于25%基本税率的一半、也就是12.5%的实际税负标准,来自企业所得税相关实施规则。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不能直接照搬这些数字作结论。实际税负也不等于公司注册地公布的名义税率,要结合相关利润及适用规则核实。
再举个例子,香港子公司有一笔未分配利润,经过核查确实需要计入内地母公司的收入。此后子公司实际分红时,还要核对之前已经纳入处理的利润和适用的避免重复征税规则,不能把同一笔利润不加区分地再算一次。更不能把“香港公司交税、内地母公司调整、老板个人分红”三个环节简单相加,就说你的总税负一定是多少。
还有,合理经营需要要拿得出依据。准备扩张,最好能对应订单、付款计划、预算和真实资金需求;长期只写一句“留作备用”,并不能替代具体解释。企业适用规则下的有关豁免或不作调整情形,也应一并审查,不能只抓住低税和不分红两个表面特征。
如果内地公司办过ODI,再持有香港公司,这些问题又怎样连到一起?
ODI说的是境外直接投资。这里咱们讨论内地企业投资香港公司的情形,假设相关投资手续已经按要求完成。完成投资手续,并不意味着两家公司的税务身份、交易定价和未来每年的利润处理也一并获得认可。
举个例子,内地公司投资设立了一家香港子公司。子公司对外签合同、收客户货款,香港没有实际经营团队,采购、销售谈判、财务管理和资金调度都由内地人员完成。与此同时,香港申报时又主张利润来自香港以外,利润多年留在子公司没有分配。
这个场景不能只问“ODI办没办”。先要核对香港利润来源主张是否有业务证据支持,再看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和内地经营活动;如果内地母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、承担了成本,还要核实关联交易定价和利润分配;对留存利润,再按适用前提判断是否涉及CFC。账户信息申报则还要看CRS下的实体分类和税收居民身份。
举个更具体的例子,香港公司每年收取1200万元货款,内地公司承担采购、人员和售后,香港却只向内地支付刚好覆盖成本的一笔款。首先值得解释的是:内地公司为什么承担那么多工作和风险,却几乎没有利润?就算香港的离岸利润主张成立,也不能替内地公司回答这个问题。
这些属于需要核对的不同事项,不代表一家公司一定同时满足全部征税条件。有些判断还会改变后续分析路径。比如公司本身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果发生变化,就要重新分析所得归属及相关规则,不能继续把它机械地当成另一套假设中的境外非居民公司。
所以,处理这种架构,要把母公司、子公司、实际做事的团队和资金往来放在一起看。缺少香港员工、办公室,是需要调查的事实;有没有问题,仍取决于实际经营及具体规则,不能仅凭这两个现象定性。
这时候,可能有老板说了:公司就是我自己的,我拿一点钱出来还不行吗?
你可以依法从公司取得款项,但得把性质弄清楚。还款、报销、工资和分红,处理方式不一样。
举个例子,你以前真实借给公司100万元,借款记录、入账凭证和流水都能对上。公司现在归还这100万元本金,跟分给你100万元利润,显然不是一回事。
再举个例子,你替公司垫付了真实采购款,公司根据完整资料给你报销,也不能直接当成股息。但如果你从来没有垫款,只是把拿给自己的钱写成“报销”,那两个字不能改变交易性质。
工资也一样。你实际为公司工作,工资涉及哪里纳税,要结合任职、履职地点和税收居民身份等判断。不能因为付款账户在香港,就觉得一定跟内地没有关系。
假如你是内地居民个人,公司支付给你的钱确实属于股息红利,通常需要按内地相关个税规则处理,这类所得一般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
举个简化例子,你取得折合人民币100万元股息,暂不考虑特殊待遇和可抵免境外税额等因素,对应个税是20万元。公司此前交过的利得税,不能直接当成你个人已经交过的个税;钱留在你个人的香港账户,没有汇回内地,也不因此自动免除申报义务。
还有,别拿账户余额直接当利润。
举个例子,公司账户里有500万元,其中200万元是客户预付款,项目还没有完成;100万元是股东借款;另外还存在没有支付的采购款。你不能看到余额500万元,就说公司赚了500万元。
反过来,公司已经完成交易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,只是客户还没有付款,也不一定就能等到钱到账时才处理。要按实际交易条件和适用规则判断。
所以,银行流水当然重要,但只靠流水做加减法,解释不了公司的全部经营情况。合同、履约、资金和往来余额,得一起核对。
如果已经连续几年账不清、税没交,现在怎么办?
先把每一年的情况查出来。
举个例子,第一年申报亏损,第二年主张离岸利润,第三年报税表没有按时交,第四年审计师又对期初余额提出保留意见。这四年面对的不是同一个问题,处理方法当然也不一样。
然后,把历史资金和余额还原清楚。哪些是收入,哪些是借款、出资、预付款,哪些是代收款,哪些又是老板拿走的钱,都要查。
举个例子,账上长期挂着“应付董事款300万元”,你得知道公司为什么欠董事这笔钱。如果原本是客户付来的销售款,却被错记成董事借款,以后再用“归还借款”的名义转给老板,问题就会牵涉收入确认和股东取款。
再把香港和内地的处理放在一起分析。香港可能要纠正费用或重新判断利润来源;内地可能涉及实际管理机构、经营场所、关联交易或个人所得。要按具体年度和事实决定是否更正账目、补充申报、补税及如何沟通。
税款之外,是否涉及利息、滞纳金或处罚,也要分别判断。不能承诺主动补一下就肯定没处罚,更不能说重新出一份审计报告,过去的问题就消失了。
等历史问题基本查清,再调整今后的经营安排。
举个例子,决定以后由内地公司承接开发业务,香港公司负责相应的海外销售,就要让实际人员分工、合同、收费和利润分配能够对应。不能只换合同抬头,做事的人、承担风险的人和实际流程一点没变。
历史材料缺失,可以向银行、客户和供应商补取原始记录,说明重建依据。但不能把今天签的合同倒填成几年前已经存在,更不能编造没有发生过的业务。
咱们把整个处理过程放进一个例子里。假如公司已经经营四年,账户有500万元,老板说“做过审计,从来没交过税”,但说不清每年的申报情况。
先看报告和申报记录:第一年是无保留意见,但税务计算显示申报亏损;第二年对一批存货保留意见;第三年开始主张离岸利润;第四年报税表还没有交。不能因为四年都没交过税,就认定四年问题相同。第一年要核实亏损如何形成,第二年要解决存货证据问题,第三年要核实利润来源和税局往来,第四年则要处理尚未完成的申报。
接着看500万元怎么来的。核查发现,其中200万元是尚未完成项目的客户预付款,100万元是股东真实借款,余下200万元还需要结合历史收入、费用、往来款和已确认利润继续核对。这样一查,至少知道不能直接拿500万元余额算税;但也不能反过来认定剩下200万元必然就是准确的应税利润。
再抽查费用。假如有30万元原来记成市场推广费,实际却是老板家庭消费,就需要纠正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。但这30万元究竟影响哪一年的哪项税款,还要结合当年利润来源、原有申报和适用规则判断,不能不加区分直接乘一个税率。
与此同时,查清谁在谈合同、谁在提供服务、谁管理公司。假如主要业务及管理都在内地,就把内地的相关税务问题一并核查。香港那边补好一份报告,不代表内地这边的义务也已经解决。
等这些事实基本清楚,才有条件逐年列出:哪些材料需要补取,哪些账目需要更正,哪些申报需要补充或调整,估算税款及其他可能后果,再通过适当程序处理。修复以后,新的经营安排也要真实落地。这样才叫处理历史问题,而不是换一家机构重新装订几本报告。
平时要做的事,其实可以从每一笔订单开始。
合同是谁签的,业务是谁完成的,款是谁收的,成本由谁承担,把这些留清楚。
举个例子,合同客户是A公司,最后却由B公司付款,就应当及时保存能够解释代付关系的材料。不要等到几年后有人问起,才说“应该是客户安排的吧”。
老板临时从公司拿走20万元,也应当及时确定实际性质和处理方式,别一直挂着“其他应收款”,几年以后谁也说不明白。
业务变了,税务分析也要跟着变。举个例子,以前服务都在境外完成,后来主要交付团队搬到了内地,就不能机械沿用以前的利润来源结论;以前只做贸易,后来开始收股息、出售投资,也要重新检查适用规则。
香港相关业务记录通常至少需要保存七年。对于尚未解决的争议或历史事项,相关材料更应该继续保留。
如果香港公司的股东是内地企业,也别把办理过境外投资手续,当成后续税务处理已经全部得到认可。举个例子,投资手续办完以后,香港子公司如何形成利润、怎样与内地母公司交易、为什么长期不分红,仍然需要分别解释。
你现在就可以拿出最近一年的完整资料,让负责做账报税的人,顺着一笔真实业务给你讲清楚:收入怎么确认,费用为什么能扣,利润在哪里形成,公司在哪里管理,钱又怎样到股东手里。
这些问题都能拿事实和文件回答,你心里才会有底。光告诉你一句“审计已经做了,放心吧”,还不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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